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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太原市將確保完成10000個公共停車泊位建設


編輯:2025-05-30 14:49:42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6月9日公布了2015年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的實施意見。2015年太原市將確保完成10000個公共停車泊位建設。

《實施意見》旨在大力加快推進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完善停車建設及管理的配套措施,促進全市停車產業化、規范化。目標是從2015年起,逐年增加全市公共停車泊位供給,緩解停車難問題。2015年全年確保完成10000個公共停車泊位建設,其中利用立交橋下空間建設停車泊位4500個,獨立選址建設停車泊位5500個。

《實施意見》明確了停車場建設鼓勵范圍、融資模式和七項政策保障措施。

附:全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的實施意見 

并政辦發〔2015〕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建部、公安部和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環境,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共停車場(庫)建設,有效緩解中心城區“停車難”問題,經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緩解停車難、治理亂停車為目標,大力加快推進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完善停車建設及管理的配套措施,促進全市停車產業化、規范化。

二、實施原則

(一)統一規劃、市場運作、政策支持、自主經營,誰投資、誰受益;

(二)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三)需求引導、用地節約、形式靈活、技術*。

三、工作目標

從2015年起,逐年增加全市公共停車泊位供給,緩解停車難問題。全年確保完成10000個公共停車泊位建設,其中利用立交橋下空間建設停車泊位4500個,獨立選址建設停車泊位5500個。

四、適用范圍

凡在我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投資建設(包括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庫),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公共停車場(庫)是指對社會開放的、為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要的停車場(庫),不包括商場、賓館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區按規定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及其他以房地產開發形式可以一次性出售停車泊位(車庫)的停車場。

五、實施辦法

(一)加強城市靜態交通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庫)近期建設計劃的編制

市規劃、住建、城管、公安、國土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靜態交通專項規劃,并根據城市發展及停車供需狀況,編制近期建設計劃。

(二)多種形式建設公共停車場(庫)

1.按照規劃選址要求,單獨建設專門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庫);

2.利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道路等地下空間,高架橋下空間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設公共停車場(庫);

3.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庫);

4.對既有公共停車場(庫)進行擴容改造;

5.建設項目超出配建比例,為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庫),包括采用與商業、辦公合建地上停車庫;

6.對未開發地塊局部調整建設公共停車場(庫);

7.在住宅小區空地上,征得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在小區自有土地范圍內建設公共停車庫;

8.利用閑置集體建設用地或政府儲備地塊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庫);

9.在部分交通條件允許的路段劃定臨時和錯時停車位。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投資公共停車場(庫)建設

1.優先支持龍投、國投等政府國有投資公司,采用“土地補償、拆遷安置、停車場建設運營管理”一體化模式,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道路等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在規劃停車場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庫);

2.鼓勵社會資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3.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間),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公共停車場(庫)建設。

六、政策保障

(一)規劃保障政策

1.結合城市發展需求,科學評估、動態調整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

2.在規劃編制中,根據地塊性質和建設容量,充分預留停車場建設用地。國土部門對經營性停車場(庫)用地進行儲備。

(二)用地保障政策

1.政府投資或委托國有投資公司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用地以及利用城市交通、公園、綠地、人防等建設的停車場(庫),符合劃撥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

2.利用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等地下空間建設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庫)地下空間應以出讓方式獲得,出讓價按地下建筑投影面積對應的用地樓面備案價的20%核算,出讓年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

3.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土地使用權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也可通過PPP、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資主體進行建設,原供地方式不變,不再單獨辦理用地手續。其建設不受現有用地屬性及規劃控制用地性質限制,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意見、辦理規劃許可證,發改部門辦理項目立項手續。

4.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項目類別定性為構筑物工程,其建筑不納入地塊指標計算范圍。隨建設項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庫),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三)商業配套

1.社會力量投資新建地上公共停車樓或地下公共停車庫泊位數達到100個(含)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地上公共停車樓商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10%(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車庫商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20%(含)以下。

2.公共停車場(庫)項目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景觀要求的,可以設置廣告位。

(四)費用減免政策

新建公共停車場(庫),按照省財政廳、省住建廳《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轉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臨時占用綠地、道路等,由停車場建設主體按審核預算交費,相應主管部門恢復。

(五)停車收費政策

1.按照“地面高于地下、路內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間、商業區高于住宅區”的差異化收費標準和“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誰受益”原則,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的,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劃撥方式獲取土地的,實行政府定價。

2.鼓勵行政企事業單位開放自有用地內部停車場。

(六)運營保障政策

1.政府依法對市區停車秩序進行嚴格管理,對于停車供給大于停車需求的道路,新建公共停車場(庫)周邊300米范圍內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2.建立市區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和停車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市區智能停車聯網管理,引導車輛合理停放,提高停車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轉率。

(七)審批程序保障

為推動我市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作,各職能部門建立統一協調工作機制,安排專人負責公共停車場(庫)報建審批工作,公共停車場(庫)審批納入各部門綠色通道,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以上政策適用于我市城六區范圍內,政府投資或委托國有投資公司、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配建停車場超出配建標準一定規模以上的泊位數以及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各開發區可參照本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政策。

電話:0351-7024989
地 址:太原市高新區長治路249號7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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